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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中国经济六十年

作者/来源:秋田 点击次数: 2260

  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方针,与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讲话中提出的向地方、生产单位和劳动群众放权让利的原意不完全符合,后面两种放权让利退居到微不足道的地位。原因主要是1957年-1958年国内政治事态发生变化,从而使向国有企业和职工放权让利变成“政治上不正确”了。

  在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以前,不少经济主管部门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曾经怀着很大兴趣研究南斯拉夫的“企业自治”试验,希望中国能够有所借鉴。在中共八大上,企业自治曾是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在1957年,随着中共对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联盟“自治社会主义”的批判逐步升级,扩大企业自主权问题自然就从中国共产党的改革纲领中删除。

  而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中关于要向职工个人放权让利,以便“调动”他们“积极性”的思想,是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非斯大林化”过程中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物质刺激的思想潮流相一致的。1957年,中共和苏共在对待斯大林主义问题上的分歧已经露出端倪,同时,“反右派”运动后期,更把“个人主义”定为“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源”,要求人们“斩断名缰利索”。此时,通过对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刺激”来“调动积极性”,就明显地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冲突了。

  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放权让利就只能以各级地方政府为对象。这样,向各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和与此相联系的利益,就成为1958年改革的基本内容,而“体制改革”也就被定义为“体制下放”。这种改革思路,对中国以后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57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是发动“大跃进”运动的一次会议,同时也是开始“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来“为跃进运动准备体制基础”的一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央经济工作五人小组组长陈云起草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并将这三个规定草案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总的精神,就是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把权力下放给地方行政机关,以便进一步发挥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完成国家统一计划。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它们自1958年起施行。

  1958年的“体制下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下放计划管理权。中共中央在1958年9月发布《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要求将原来由国家计委统一平衡、逐级下达的计划管理制度改变为“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实行以地区为主、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和进行平衡,使地方经济能够“自成体系”。这份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对本地区的工农业生产指标进行调整;可以对本地区内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投资使用等进行统筹安排;可以对本地区内的物资进行调剂使用;可以对重要产品的超产部分,按照一定分成比例自行支配使用。

  ——下放企业管辖权。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提出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企业,除极少数重要的、特殊的和试验性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外,一律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这样,原来由中央各部委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88%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有的还下放到街道和公社;中央直属企业的工业产值占整个工业产值的比重,由1957年的39.7%下降为1958年的13.8%。

  ——下放物资分配权。一是减少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的物资(“统配物资”或称“一类物资”)和由国务院各部管理的物资(“部管物资”或称“二类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二是对保留下来的统配、部管物资,也由过去中央“统配”,改为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平衡,差额调拨”。三是在供应方面,除少数部门外,都由地方政府的计划机关负责分配和调拨。

  ——下放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投资管理权和信贷管理权。对于地方兴办的限额以上项目,只需将简要计划任务书报请国家计委批准,其余由地方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在中央下拨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总额的范围内兴办各种事业,包括限额以上的大型项目。地方银行可以根据各地“生产大上”的要求,“需要多少就贷多少,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贷”。

  ——下放财政权和税收权。为了增加地方的财力,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权,决定实行“包税制”。

  ——下放劳动管理权。改变劳动用工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定、层层下达的做法,各地招工计划经省、自治区和中央直辖市确定以后即可执行。

  1958年的改革,虽然把向企业放权让利从它的公开纲领中删除,但实际上除了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也采取了一些向企业放权让利的措施,包括:(1)减少指令性计划指标,将国家计委层层下达给工业企业的指令性指标由12项减为主要产品产量、职工总数、工资总额、利润等4项;(2)将原来分不同行业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少量“企业奖励金”(厂长基金)的制度,改为一户一率的“全额利润留成”制度;(3)扩大了企业的人事安排权,除企业主管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外,其他一切职工均由企业负责管理,企业还有权在不增加职工总数的条件下自行调整机构和人员;(4)部分资金可以由企业调剂使用,企业有权增减和报废固定资产。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09/10/6 13: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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