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点击爬行
钱有飞:湛江市雷州青年运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书笔
刘旭:迟到的作业
程昊:读书笔记——曼瑟
许永桂:时代的悲剧--再
许永桂:南岭镇考察报告
吴勇浩:《动物精神》读书
王聪:公共事务治理之道
程昊:读书报告——公共事
许永桂:《叫魂——176
雷城乐:集体行动制度的演
许永桂:林毅夫《中国的奇
唐瑶:《中国的奇迹》读书
何婉虹:读《集体行动的逻
许永桂:读《资本论》论剩
许永桂:基于家庭联产承包
黄茜:暑期调研报告——河
雷城乐:拥抱合作——阿克
何婉虹:再读合作之《公共
汪丽君:《寻乌调查》读
 

陈晔:《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报告

作者/来源:陈晔2014级研究生 点击次数: 1225

 一、引言

经济分析法学(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又称为法律经济学,是6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法律经济学使法学的研究手段拓宽到经济领域,使法学研究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公平正义的权衡、选择,从而为法学理念的重新定位开辟了一条法学与经济结合的新径。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首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他被誉为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其最重要的学术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学说,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在学派林立的法学界已占据一席之地,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块崭新的领地。

《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享誉世界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将经济学运用于许多非市场的行为,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全新的、广阔的、全方位的视角。效益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

 二、内容概括

波斯纳从撰写《过失的理论》(1972) 一文开始就努力使法学家们相信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可用于传统的法律研究。而在这本在他1973 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波斯纳努力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经济学的重构,因此, 《纽约书评》评论说,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波斯纳借助法律与经济两者间的互动关系, 去发现和解释深藏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决之中的经济逻辑。许多法学家通常认为普通法是由大量彼此独立的分析领域组成的集合(例如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并且每个独立领域都有它自己的一套由法官制定的法规和原则。但是,波斯纳认为从总体上来看普通法也有着基本的经济学逻辑。波斯纳给普通法下的定义是,广义地被认为是由法官制定的而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宪会议或其他非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经济理论的视角最好被理解为是一种定价机制,而且是一种能造成有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 的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在法律的领域内,法规确定了参与各类非法活动的价格,如罚款、社区服务、监禁和判刑。因此在波斯纳看来,“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改变参与非法活动的激励。增加参与非法活动的价格会导致某些人减少或放弃参加此类活动,然而继续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则是那些收益仍超出现有较高成本的人。”

一般来说当交易成本低廉时,普通法将激发人们在市场上进行他们的交易。例如在一些民事、刑事和反托拉斯的案件中,诉讼双方对于各自的诉讼成本,获胜的概率,赔偿的数额都有一个主观评价,如果双方都能从一个解决方案中获得预期收益,那么将会有一个可以使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范围。然而当交易成本过高,使得市场交易不可行的时候,“普通法就会通过模拟市场这样的办法来给不同的行为标价。”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近一半的篇幅是解释为什么法官能够被期望创造出高效率的法律。效率是一个被广泛掌握的价值标准,法官,即使没有经济理论的工具,也能够多少判断出怎样的法规是有效率的。在波斯纳看来,经济效率也许是数百年来推动法律发展的隐性力量。虽然法学家总认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与市场无关或至少在市场之上,但强大的市场力量会在不知不觉中重塑法官的观念。法官在寻找一个合理的、公正的标准过程中,肯定要考虑损失是否是由于浪费或不经济使用资源而引起的。这是法官的传统要求。在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里,这也是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不过在大部分案件中法官对该问题的回答同人们的直觉和常识是接近的。波斯纳认为现在的许多法官就像经济学家那样思考问题:他们可以把自己置于原告/ 被告的地位,然后去思考特定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们也都惦记着社会的总福利(一个包含各种社会价值的概念)。波斯纳说法官们希望避免争议,而财富最大化是一项相对不会引起争议的政策。因此在美国这样由法官造法的社会里,“财富最大化不仅事实上是普通法审判的指南,而且是一种真正的社会价值,是法官这个位置能很好的促进的唯一价值,因此它提供的不仅是精确描述法官应当如何行为的关键,而且也提供了批评和改革的正确基准点。”

波斯纳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法律决策的形成和法律规则的评价时,主张应该运用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而不是帕累托最优标准来度量法律制度的财富最大化。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一种潜在的帕累托最优,它要求的并不是无人因资源配置之改变而变糟,而只要求增加的价值足够大,因此变糟者可以得到完全的补偿。也就是说在因法律变化而导致全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如果资源配置导致一方增加的利益大于另一方因为这种配置而减少的利益,那么这种配置就促进了社会的“财富最大化”,因而这个法律变化是有效率的。当然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要求的只是假设的补偿,而不是真实的赔偿。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7/5/18 8:24:52
当前页:1/4 : 首页 : 上页 : 下页 :尾页: 转到第